无收入次子和患病孙子,能否获老人“遗嘱必留份”?法院判了
老杨夫妇去世后,次女起诉要求按遗嘱由她继承父母房产,但长期无工作的次子和患精神疾病的孙子均靠低保生活,他们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必留份”的规定?记者14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二老房产由次女继承所有,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老杨与其配偶张老太共育有4个子女,长子去世时间晚于老杨,早于张老太。二老早在12年前就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决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留给次女继承,另3名子女也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确认。但二老去世后,次女想要继承这套房产时,其他继承人均拒绝配合过户。
次女无奈起诉,要求按遗嘱由其继承父母的这套房产。其余两子女及代位继承人孙子小杨则否认遗嘱真实性,声称虽是本人签字,但不知自己当年签的是遗嘱,所以要求对父母房产法定继承。
杨家情况较为复杂:二老的长子已去世;次子长期无工作收入,靠低保维持生活;孙子小杨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缺乏劳动能力,也享受低保待遇。诉讼中,次子和孙子小杨均提出自己生活困难,而老杨和张老太的遗嘱却未对二人今后生活作出任何安排,法院认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必留份”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即“必留份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上的具体规范依据。
老杨与张老太所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此案应适用遗嘱继承。遗嘱应否为次子和孙子小杨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院认为,老杨身故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在世,此时孙子小杨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从老杨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资格条件。张老太身故时,孙子小杨系代位继承人,亦不符合“必留份制度”适用的身份资格条件。次子系老杨、张老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适用“必留份制度”的身份资格条件,但次子在张老太身故时,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充分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次子不符合“必留份制度”规定的客观生活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